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不得出售、掩埋、丢弃或者混入垃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