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不得出售、掩埋、丢弃或者混入垃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