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和防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只,并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