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和防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只,并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