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