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收留、领养、救助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