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弃养、没收或者公告后无人认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