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弃养、没收或者公告后无人认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