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禁养犬只的销售活动。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