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犬只诊疗、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免疫、诊疗、配种和交易外,不得携带犬只外出;(二)因犬吠、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三)建立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