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不得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七)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