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二)不得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