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为犬只束犬绳(链),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犬只伤人;(五)即时清除犬粪;(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