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以及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续签手续。登记有效期满未按照规定续签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