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