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