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饲养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未免疫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