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其落实责任区制度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评体系。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