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以及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消防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商场超市、油库油站等经营性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