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其正常作业,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支持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鼓励公益组织、居(村)民、志愿者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