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其正常作业,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支持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鼓励公益组织、居(村)民、志愿者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