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执法。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信息。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