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