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或者歇业的九十日前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