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