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公众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卫生。公共厕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