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疏通、清除。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