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理运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