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饲养宠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干扰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应当立即自行清除。宠物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