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