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