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