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