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制定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台账;
(四)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
(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培训教育,并配备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洒水抑尘、清扫保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