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