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