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其落实;(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四)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用遮盖、临时绿化、透水铺装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