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绿化养护作业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