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