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并采取绿化、硬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沿线坡地,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内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