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取人工方式清扫的,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三)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冲洗、喷雾频次。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