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二)采取人工方式清扫的,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三)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冲洗、喷雾频次。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