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绿化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种植土、弃土、垃圾在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

(二)(三)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翻、覆土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树池、花坛内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