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绿化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种植土、弃土、垃圾在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二)(三)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翻、覆土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树池、花坛内覆土不得高于边沿。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