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双层密目式安全网;(二)采取择时、湿法作业,拆除过程中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三)需要采取爆破拆除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采取洒水、喷湿等抑尘措施,并在作业的三日前以公告等形式告知周围单位和居民。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