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