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办公厅(室)反馈,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