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书面意见进行研究,认为需要予以纠正的,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纠正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向常委会办公厅(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