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涉及改革决策部署和政策调整、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等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可以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处 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