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进出闸擅自滞留、抢位或者超越其他船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道堵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