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违反限航、禁航规定强行通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