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第四十条有效船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船员证书后持证上岗。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船员,可以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考试、发证。船员培训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