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船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二)超限、超载、超速驾驶船舶;

(三)在恶劣天气或者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船舶;

(五)其他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