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船舶与船员第三十九条有效船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二)超限、超载、超速驾驶船舶;(三)在恶劣天气或者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船舶;(五)其他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