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航道第十二条有效在内河航道两侧建设码头,应当配套建设与吞吐能力相适应的停泊区。内河码头前沿应当与航道保持足够的距离,保障船舶靠泊、装卸作业不占用公共航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