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航道第十一条有效在规划通航的河流上建设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征求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