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