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