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不得在两侧对应建设,并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保持规定的距离。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造或者迁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